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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中选价格最高顺加15% 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启动

发布时间:2024-12-15 02:37:43点击量:

  AG九游会(记者 周曼)为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近日,湖南省医保局印发《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0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

  《方案》明确,药店范围包括如下,长沙市以外的市州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和1个区开展试点,试点区域内的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药品范围为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配备销售的原则,统一发布《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品种》(以下简称《“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并动态更新。《“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主要为适宜在试点药店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非注射剂类(胰岛素除外)集采中选药品。

  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鼓励连锁零售药店以市州为单位配齐《“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

  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应根据参加药店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也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

  《方案》要求,10月底前,各市州市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开通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账号、签订购销协议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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