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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用上更便宜的好药!湖南试点集采药品进药店
以前,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简称“集采药品”)采购主要集中在医院,如今,这一政策已扩展至民营医疗机构及药店,这将让更多患者尤其慢病患者能够享受到集采带来的价格优惠。
10月24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了解到,《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简称《方案》)AG九游会已经印发,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本次试点范围是长沙市以外的市州,每个市州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和1个区开展试点,试点区域内的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药品范围为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主要为适宜在试点药店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非注射剂类(胰岛素除外)集采中选药品。
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鼓励连锁零售药店以市州为单位配齐《“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
销售价格方面,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应根据参加药店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也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
湖南省医保局强调,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
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的监督,对“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进零售药店”试点资格。
《方案》提出,医保部门将建立健全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激励机制,在医保定点准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中予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