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

订购热线18003717858

中药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药知识

【三强三优】害人害己!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10-16 04:42:57点击量:

  AG九游会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的重视,保健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出,逐渐俘获更多消费者的心。然而,在暴利的诱惑下,许多不良商家无视起群众的舌尖安全,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

  被告人毕某某经营着一家“保健用品店”,为谋取更多利益,其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一批保健品,并向李某某销售10盒,价值500元。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毕某某销售的保健品疑似有毒、有害食品,经检测,产品含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加入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在无销售资质,且未查验保健品的生产厂家、主要成分、是否合格等信息的情况下,即予以销售,所销售的保健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九游会国际

  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并就其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导致不良影响一事,在省级纸媒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

  西地那非系处方药,需要谨遵医嘱服用,摄入不当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私自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在购买保健品时要擦亮眼睛,拒绝服用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选择正规医院或连锁药店等渠道购买,并在医师的指导下服用,确保买得安心,吃得放心。一旦发现有商家违规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守护更多人的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联系我们

手机:18003717858
电话:18003717858
邮箱:admin@hnjishikang.com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50号1号楼11层1130号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50号1号楼11层1130号 手机:18003717858 电话:18003717858
Copyright © 2020-2023 AG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豫ICP备15024354号
网站首页 | 九游简介 | 产品展示 | AG新闻资讯 | 基地展示 | 荣誉资质 | 中药知识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