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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九游会J9 九游会AG扩散!唐山开平已开始实施!
AG九游会J9 九游会AG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方案中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是以经营烟酒、饮料、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为主的便利店、食杂店、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
第四条 开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设置零售点禁入区、限制区和控制区。
第六条 开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实施。
(二)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六)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十)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十一)母婴用品、书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
(二)限制区域实行单元管理,参考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限制区划分成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开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五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历史峰值情况,确定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以此为基准,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四)开平区烟草专卖局定期对外发布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每月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本行政区内的各市场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态分布情况。
(五)单元内零售点数量未达到上限指导数的,设置零售点时应同时满足间距要求,即零售点间可通行间距不低于50米。
(一)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户数设置零售点, 300户以下的村原则上可以设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余数达200户以上的按300户计算)。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根据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1000套以下可设置1个;1000套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0套可增设1个;邻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封闭式居民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房屋数量进行设置;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市场区域单元的数量进行设置;门面同时朝向小区内外经营的,按照所在市场区域单元的数量进行设置,且计入居民区内零售点数量。
门面朝向以经营场所规划设计为准。人为物理封堵、隔断、将经营场所进行分割的,不作为门面朝向的判断依据。
(三)工矿厂区、部队、监狱或看守所内,原则上设置1 个零售点;每个设立有吸烟区的旅游休闲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在本条规定的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经过零售点所在区域所属单位同意,提供书面同意材料,办理通行证,确保烟草服务及执法人员的后续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乡镇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主城区50个摊位设置1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5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其它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和物流园区根据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总量不超过3个;邻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五)火车站内、长途汽车站内、客运站内零售点不超过2个,高速服务区内(本侧及对面)可以各设置1个零售点。
(六)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七)零售点所在楼层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 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本规定中间距限制。本规定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十条 主营业务及经营性质与烟酒副食明显无关,或者专业性较强与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零售点总量的2%。上述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零售许可证。上述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水产品批发零售、床上用品、祭祀用品、学生用品、玩具、婴儿用品、保健品、花草、宠物、农作物种子、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如擅自改变主营业务为上述业务类型的,经核查责令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程序办理,直至注销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低保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独立自主经营,持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开平区范围内第一个零售点的,遵循区域总量控制前提下,布局规定中距离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80%。本人不再经营的,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取得有效许可证后,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经审批机关市场检查中发现非独立自主经营的,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三条 《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四条 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持证人及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重新申办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五条 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原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期间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其死亡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存储的地方。该经营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不包括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写字楼、二楼以上区域(商场、超市、宾馆、大型集贸市场等除外)、公厕等。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混合在一起、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以下情况为不相独立: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接,如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域连通或经营场所为住宅、公寓及住宅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外扩房间等(行政村、自然村:与住宅相独立的耳房、厢房、围房除外)。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开放式摊位、简易板房、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集装箱屋、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或分时共享的同一商铺等。
(五)“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市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六)“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七)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地点与其道路同侧左右和对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以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测量起始点为以商铺出入口的中心点为测量基点;零售网点间距测量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为合格,测量时必须申请人、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认可。
第十八条 如果发生影响较大的许可争议,采取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 2023 年8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唐山市开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开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