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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零售药店擅自批发药品?罚AG九游会J9 九游会AG!
发布时间:2023-09-02 15:41:25点击量:
。涉事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通过互联网向5家企业批发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监管部门依法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络购药,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参与其中。但是,网络售药带来新的营收增长点的同时,也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在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差异较大,在保障药品质量能力方面水平相差较大。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监管部门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无论线上线下,未经批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
本案中,涉事企业为“空中药房”,并非零售药店的传统经营模式,该类药店注册地为写字楼内,主要经营方式为网络销售(零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事企业经营场所存放大量药品,远远超出一般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经查实,涉事企业已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从事批发业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