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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九游会今起全国药店实行新规
从2024年1月1日起,所有药店实行重磅新规,涉新增医保报销药品、“非药”销售规定;多地药店迎来“处方药销售放宽”“
日前,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次医保目录调整,共有126个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个药品被调出目录。
新增的126种药品,其中肿瘤用药21种,新冠、抗感染用药17种,糖尿病、精神病、风湿免疫等慢性病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15种,其他领域用药59种。
另外,143个目录外药品参加谈判或竞价,其中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谈判成功率为84.6%,平均降价61.7%,成功率和价格降幅均与2022年基本相当。
本轮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
国家市场总局最新发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近日,四川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文件,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可以实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即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或电子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
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或者单体药店购买通用名和规格均相同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原处方,连锁门店负责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新开具的处方。
另外,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可以不凭处方开架销售进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定型包装中药材、中药饮片;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仅销售此类产品的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陈列设施。其他中药饮片和配方的中药饮片需凭处方调剂和销售。
从2024年1月1日起,重庆将落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归纳起来分为“一增加、一调整、一延伸、两扩大”四个方面。其中,患者可以持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文件,按照“可纳尽纳”原则,对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符合我省设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依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明确药店门诊统筹处方要求。流转处方应为确诊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开具的治疗其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处方、接续处方,不得夹杂其他药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
非电子处方不实行处方流转,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其药房能够提供药品的不实行处方流转,未经患者同意不实行处方流转。电子处方的有效期为72小时。
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协同、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零售药店依承诺制按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药品费用。
日前,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47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32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40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20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9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75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30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31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705元/年。
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30元,区级财政补助2390元;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617元,区级财政补助1078元;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927元,区级财政补助1388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500元提高到5000元。
目前,贵州发布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已经实施。以下是相关重点: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3.基金支付限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统筹区现行政策规定高于500元的,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普通门诊就医,包括省内跨统筹区以及统筹区内跨县(市、区、特区)普通门诊就医均执行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