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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药店AG九游会经营“非药”商品:应与药品分开

发布时间:2024-01-02 23:11:56点击量:

  新的一年,所有药店实行新规,涉“非药”销售规定等。据悉,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发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件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九游会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九游会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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