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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茂南官渡永生堂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处罚AG九游会

发布时间:2023-11-27 16:09:11点击量:

  2023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茂名市茂南官渡市场105-106铺的茂名市茂南官渡永生堂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等药品的销售情况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了头孢拉定胶囊(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奇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处方药。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对应的医师处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定程序呈请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3日从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20盒头孢拉定胶囊(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22年8月27日从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阿奇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事人位于茂名市茂南官渡市场105-106铺的经营场所内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了2盒头孢拉定胶囊和2盒阿奇霉素分散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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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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