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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AG九游会药零售行业分析(精选5篇)
近几年,我国医药卫生体制问题凸显,“看病难”、“看病贵”、“以药养医”、药价虚高等问题突出,医药产品作为公共产品,其可及性和公平性并未得到体现。为此,我国自2009年实施了新一轮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新医改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迅速,目前约占药品零售市场20%的份额。我国的零售药店数量逐步增加,逐渐走向成熟,在药品零售市场占据更重要的位置。零售药店的突出优势体现在价格低、覆盖网络广、百姓购药方便和服务好。新医改对药品行业影响巨大,同样,零售药店也受到了政策的极大影响。新医改涉及零售药店的政策有: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颁布新一版的基本药物目录,要求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
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特别是社区医院的建设。开展社区首诊制,基层医疗机构和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通过增加政府补贴、医院增设药事服务费、提高诊疗服务收费等方式,转变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6)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医疗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和医保、农保等公共资金,在经营品种、物价水平等方面进行限制。而对药店来说,目前除部分地方要求医保药店不得经营非药品外,没有出台限制型规定,有更强的自主性。
由于医院很集中,常常“人满为患”,看病买药都需要排队挂号等,极不方便。而零售药店分布广泛,不需要排队挂号,购药程序简单,极大的方便了消费者的购买。
尽管我国零售药业发展迅速,但是,我国零售药店还存在数量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等问题。2005年美国销售排名前4位的公司市场份额达60.17%,我国前10位的连锁企业占前100位的销售总额的37.83%。
由于大医院的显著优势,一直是医药人才的集中地。而社区医院随着政府投入的增加,以及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培养全科医生,使得人才的不足也逐渐得到改善。相比之下,零售药店的待遇在行业中处在中低水平,同时,缺乏专业的人才培养培训体制,使得零售药店在人才方面存有短板。
一直以来,我国零售药店都保持着传统单一的竞争方式,即价格竞争。单一的竞争方式,也限制了零售药店的发展。
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府负担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减轻了消费者的医药负担,一部分潜在药品需求得到释放,促进市场扩容。同时,消费者自付比例的减少,也会促进对其他健康产品的需求。新农合的大力推进,农村市场的需求进一步得到释放。
“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患者可自由选择购药的地点,医院和零售药店具有同样的机会,拓宽了零售药店的销售范围。
医药分业制度是新医改提出的一项改革,具体方式也正在探索中,其中“药房托管”是目前主要研究的一种方式。这给一些具备规模和实力的零售药店,特别是大的医保药店提供了机会。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虽然目前还未有相关配套方案,但是也体现了连锁化、规模化是未来趋势。
2010年,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额占药品零售额的40%。而我国的网上药店的销售额很小,相比我国庞大的医药消费需求,明显不足。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药也将会成为一种趋势。并且,网上销售客源丰富、成本低。
基本药物制度,对零售药店影响巨大,并且,由于基本药物制度先行实施的特点,使得其对零售药店的影响最为显著。所有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因基本药物大多为常用传统药,售价便宜,单位产品利润很低,提高其在药店产品结构中的比例,拉低了药店的利润。
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医院的建设,削弱了零售药店的价格优势和方便性优势。使得社区医院逐渐成为零售药店的强劲竞争对手。社区医院基本药物的零差率和高报销率,分流了零售药店的客流量,进一步降低了零售药店的赢利空间,原本属于零售药店的市场份额或将流向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价,削弱零售药店价格优势。以往,零售药店的客流量有一部分是由医院的高价格“转移”而来。新医改取消了医院药品15%的加成价,零售药店的价格优势不再具备,将导致一部分客流量流向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降低了零售药店的盈利。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自付比例下降,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加强,有更多的能力能购买其他健康相关产品,如保健品、家庭用医疗器械、家庭康复用品、药妆品、食品以及日常快消品等,带来这些产品的需求上涨。因此,零售药店特别是未取得医保资格的零售药店,可以差异化产品结构,侧重于这类健康产品的销售,形成“健康药房”的理念,不仅仅是卖治疗药品,更重要的是疾病的预防和保健,注重的是健康和保健,从而与社区医院和大医院形成差异化竞争。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可以有更多的金钱用于购买高端产品,而社区和医院大多是常用药,因此,零售药店可配备高端药品。
由于新医改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对于零售药店,特别是医保药店,可以社区高发病患者为依据,配备齐全一些社区高发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打造这几个类型疾病治疗保健用的齐全品类,建立社区高发病产品特色店。
新医改明确今后注重农村的投入和发展,并且,随着新农合的大力推进,农村市场的需求进一步得到释放。零售药店自主灵活,可以考虑开发农村市场。
利用我国药品互联网销售还处在起步期的大好时机,拓展经营渠道,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销售。
有一定实力的零售药店,特别是有实力的医保药店,可利用自身良好的服务优势和自主灵活性优势,争取医院药房托管,或者与医院以合作的方式共同管理。同时,在托管过程中,提高自身医药知识,提升人员素质,同时对自身品牌知名度的树立也大有裨益。
中小零售药店可以采用加盟大型连锁药店的方式,依托连锁药店的品牌知名度、管理水平和培训机制等,来提升自身的经营水平,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人才的专业化水平。
中小零售药店之间也可采用联盟的方式,通过共享资金流、物流、知识等,增加与供货商的议价能力或直接从厂家进货,降低进货价格,压缩成本,重新获得价格优势。
与上游企业合作,产销一体化,渠道扁平化也是目前一种趋势。在我国,因为还没有形成大的操作规范的强势连锁药店,可考虑与其他药店合作做一个贴牌产品的种类,然后以合作的订单去采购。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获得更多的利润。
服务一直是零售药店的一大优势。针对目前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竞争威胁,零售药店应该更重视服务,从简单化药品销售、终端拦截的单向医药商业服务,走向给消费者提供健康干预、医药健康咨询、药学服务等多角度的医药专业服务。如建立慢性病会员档案,实行个性化服务,进行慢性病管理等,将良好的服务打造成品牌的一大特色。
目前,新医改只是要求所有药店要配备和销售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但具体的比例尚未有明确。过渡时期,可以在保障消费者正常购药需求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基本药物的配备量和库存量,减少由于基本药物的低利润带来的影响。
完善企业的培训机制,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培训的内容应该有专业知识培训、商务沟通和礼仪知识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在专业知识方面,零售药店存有明显不足,可重点进行培训。商务沟通和礼仪知识培训,是零售药店未来的竞争力所在。企业文化培训,可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同时,建立考评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培训的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转变以价格为核心的传统单一的竞争方式,开展新的营销方式。如情感化营销,创造情感环境,进行情感服务,如提供情感化个性化的健康养生服务等。
在新医改的影响下,当前零售药店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零售药店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方式,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才能够取得长久稳定的发展。
所谓“业态”一词的最初来源是日本对零售企业的营业形态的称呼,由于在企业管理方面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是最早与日本进行学习交流,因此八十年代初,业态概念作为一个研究商业零售活动的理论工具开始从日本引入中国。1998年6月,原国家国内贸易局颁布了《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希望引导我国零售商业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经营轨道,使零售企业能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灵活地采取不同的零售业态,开展差别化经营,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提高竞争能力,促进我国零售业协调、有序、健康地发展,“业态”一词从此被国家正式认可。
时至2004年,商务部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对原《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0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新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联合颁布的新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2004(国标委标批函2004年 102号),新标准与GB/T8106-2000的主要差异在于:增加了折扣店、无店铺销售等业态,由原来的九种业态分类扩大到十七种,另外还对各个业态的基本条件进行了细化和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2004版《零售业态分类》对“零售业态(retail formats)”的定义为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原则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线种零售业态。
从我国零售业态概念的引入到初步定型花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可以说随着中国零售业的发展,业态本身也在不断与时俱进的发展和演变,而人们对业态的认识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医药零售作为以药品为主要商品的一种零售活动,根据国家《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2004)的分类来看是属于“药品专业店”,国家的相关统计口径也是只把药店单作为一项进行统计,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套用国家标准的话,我们是无法对目前医药零售的经营形态作出更详细的剖析和描述,因此国家标准只能作为医药零售业态的参考标准,笔者认为也许未来适当时机可由行业协会和相关国家机构制订专门的医药零售业态标准。
医药流通企业业务形态一般可分为药品批发和零售,其退货主要包括采购退货和销售退货两个方面。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为药品零售业务销售退货的供应链管理。近年来针对药品退货的研究集中于退货流程管理、退货节点效率的提升方面。退货流程管理方面牟蘋等[1]梳理了相关法律规范对于退货流程的要求,并指出了药品退货可能产生的经济和法律风险,针对性的提出了通过限制退货时间的方法来防范退货风险。退货节点效率改善方面肖芳等[2]通过借助品管圈的方法,梳理了医院退货的流程,结合信息系统的改造,通过加强退货的监管行动提高了医院退货的处理效率。目前对于退货的研究都集中对于逆向物流流程的梳理和对单个退货节点效率的改善,但药品退货的政策监管严密,流程相对固定通过改造流程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同时对于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其供应链体系相对完整较难通过改变单一节点的效率对整体效率带来显著改善。因此本文从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全供应链的角度,提出了处理药品零售退货的供应链管理策略。
大型药品流通企业供应链相对完善,任何供应链主体的行为都会对零售药品退货率产生相应的影响。大型药品流通企业的供应链环节包括供应商、药品零售企业、物流企业、药品零售门店、消费者五大主体。供应链条上供应商的退货政策、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物流中心的逆向运作效率、门店的经营管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都会引起退货水平的变动,但供应链主体对零售企业的退货影响程度各异。目前医药流通企业的退货水平主要受自身经营行为和供应商退货政策的影响。
笔者以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某零售子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的退货数据作为分析数据来源,对该子公司的退货原因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主体,从退货类型、退货申请原因、退货区域分布、退货供应商、退货商品品类、退货申请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1)退货类型。零售企业内部退货主要分为经营性退货、配送差异退货、质量退货三方面。从该子公司的退货类型可以看出经营性退货是主要退货类型且占比极高。(2)退货申请原因。为了进一步分析经营性退货的具体原因,通过对门店POS端药品退货申请原因进行分析,发现药品滞销、近效期、特殊同意、业务通知、经营性召回、撤店/歇业退货为6大主要原因,其中滞销和近效期是药品退货的主要原因。(3)退货区域分布。通过对该子公司退货的发生门店进行分析发现,退货的地理空间分布集中在宝安、福田、龙华、龙岗等地区,地理空间的集聚特征十分明显。(4)退货品类与供应商。通过对退货的商品和供应商进行分析发现药品退货的二八效应明显,零售退货集中在少部分商品品类和供应商。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子公司退货量前十的品类占总退货的82.53%,退货量前十的供应商占89.07%。(5)退货申请时间。从图中药品退货申请时间可以看出,2020年疫情对于药品流通企业的影响较大,部分区域的门店因防控政策和门店流量降低进行撤店,成为影响药品零售门店退货的重要原因。门店退货申请信息对于位于供应链下游的物流中心十分重要,物流中心通过对门店POS端申请的监控能够更好的协调物流资源。
在医药流通整条供应链上,供应商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一般会采取积极的退货政策,药品流通企业则为了争取更多上架返利而积极的铺货,物流企业则容易忽视逆向物流的处理效率,零售门店则受退货政策的影响对于退货的数量疏于管理。流通企业为了更好地管理零售退货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a)药品流通企业需加强对零售退货流量的监测,同时改善经营方式避免因大面积铺货,造成的大笔退货;(b)对于退货集中的店组,应加快滞销药品的销售,推动退货集中的店组滞销商品的店间调剂,对门店药品按效期实行“近期先售”制度;(c)重点关注集中退货的商品品类加大易发生退货品类的销售力度,同时与供应商签订完善的销售退货合同,保证药品退货流程顺畅;(d)物流企业与销售子公司要促进门店POS系统与物流系统的对接,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和逆向物流的处理效率。
医药费用高,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十多年来,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降低药品价格及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措施,但收效甚微。“以药养医”的现状和格局似乎成为不可撼动的顽石阻碍着医药改革的种种尝试。
若要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必须究其本源。“以药养医”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来源于我国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医疗卫生补偿大包大揽,形成我国医疗机构成本补偿来源的3个部分:政府投入、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其中药品加成收入主要是为了解决前两项补偿的不足,国家允许医疗机构通过加成销售药品并给予免税,售药收益全部留归医院。正是这种“以药养医”或“以药补医”的政策导向,造成医院追求药品收入最大化,大处方、高价方成为普遍现象,推动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在这一背景下,医药行业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医药分业”是指医院不设门诊药房,只设住院部药房,门诊病人凭医师处方自主选择社会药店购药,医院通过医疗技术收取医疗服务费用,药品的收入只占医院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医药分业改革的经济学意义是通过引入药品零售市场,改变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的垄断地位,以此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差价收入,解决人们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问题。现行的医药分业政策是渐进式医药分业政策,即医药分业不完全。医疗机构仍然占据了药品销售的主要份额,通过逐步增加药品零售市场的销售份额来实现医药完全分业。2009年4月,新医改方案出台。方案集中体现了政府改变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决心。修改稿添加了“零售药店”的内容,即在“医药分开”的实现形式上,“探索公立医院门诊药房改制为零售药店等医药分开的有效途径”。
现有的关于医药分业的文献对于医药分业这种改革方式褒贬不一,在此进行简单的评述。这些观点可以分成两个派别:医药派和学术派。所谓医药派是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学者,这一派别的普遍观点是反对医药分业,认为医药分业改革存在诸多实际问题,比如,由此引发的医疗责任的承担问题,处方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存在医者与药店联起手来的担忧。学术派则是更多地探讨药价过高的根源及通过比较发达国家的药品价格管制模式探求适合我国的药品价格管制,对于医药分业改革更多的是持支持和观望的态度。
本文试图在现有的对医药分业的种种理解的基础之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医药分业改革问题。
药品从生产到被消费者购买,可分为成本价、出厂价、实际价、名义价和处方价。其中,处方价为消费者最终购买和获得药品的价格;成本价为药品生产的成本;出厂价是药品生产商提供给流通渠道(批发和零售商)的价格,出厂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体现为药品生产商的利益;流通渠道按名义价把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如医院),而事实上是以实际价销售,故实际价与出厂价之间的差价就成为药品批发商的利益。名义价与实际价的差价,即所谓返回给医疗机构(如医院)的扣利;处方价和名义价之间是政府既定的药品差价。因此,实际价到处方价扣利和差价体现了医疗机构(如医院等)和药品零售商的利益。
目前,国内的药品年消费总额大约1800亿元,消费者按处方价每购买100元药品,实际的成本约为43-57元,生产商按60-70元价格出厂,获利大约13.0-7.4%,即234-313.2亿元;流通渠道实际按69-74元,而名义上87元销售给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商,从中约获利4.3-8.7%,即77.4-155亿元;医疗机构(如医院等)和药品零售商则在87元的基础上再加15%的国家额定差价,即234亿元销售给消费者,医疗机构(如医院等)和药品零售商大致获得26.1-30.4%的药品毛利,即469-547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税收源于流通渠道(批发和零售商)和药品生产商,医疗机构(如医院等)因服务性质政策规定免税。
与上述利益分配格局不同,医药分业政策执行后将形成以下3大特征:第一,药品的生产、供销和使用的质量监控由专设的相应机构负责,我国出现独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意味着这一特点已经形成。第二,医疗机构药房尤其是门诊药房与医院分离,形成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药店。目前,由于种种阻力,这一特点尚未成型,但是,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借助于“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口号,迂回推行并逐步普及经营性药店。第三,病人持医生处方自主选择药店配药(但目前由于各方面条件有限,病人仍然是持方在医院药房和部分药店之间选择配药)。
随着医药分业改革政策的推进,经营性药店在全国各地逐步增加,意味着医疗机构的药品售药逐步减少,两者成反比关系,即医疗机构的收益逐步转移给药品的流通渠道(批发和零售商)。随着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药店成为主导,以及医疗机构药房尤其是门诊药房与其分离,医疗机构的药品收益也将消失。如果现有的药品价格基本不变的话,流通渠道(批发和零售商)将是医药分业改革的最大受益者。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润的存在必然会吸引更多的经营者进入,在竞争性市场上,最终会导致药品价格下降的结局。
1997年,《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调整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机构收入中的比重,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医疗手指和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解决当前存在的‘以药养医’问题,必须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各地区要选择若干所医院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普遍推开”。
2002年国家发改委在青岛、西宁、柳州等城市进行试点,准备在适当时机向全国推广。江苏、北京、贵州、重庆、湖北、上海和武汉等地医院开始尝试进行医药分家,但令人遗憾的是,除了目前正在尝试的医院难以对医药分家的具体效果作出全面的评价外,曾经尝试过的医院几乎没有一家善始善终。我国的医药分业目前尚且没有十分成功的国内范本可供借鉴。尽管近年来医院医药比例结构已有所调整,但药品收入比重仍为最高。卫生部门综合医院统计资料表明,2005年比2000年,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上涨47.9%,药费上涨31.21%;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上涨51.17%,药费上涨43.86%。
第一,分业不完全,缺乏完善的竞争机制。从2000年放开药品零售开始,零售企业进入市场后,曾一度出现零售药店遍地开花的现象。然而,药品零售企业的利润却大起大落。零售市场经营的盲目性和恶性竞争,消费者难以获得真正的福利。同时,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仍占据85%的重要份额,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竞争力量的悬殊使得消费者难以享受到药品降价的福利。
第二,根源性的问题,补偿政策的不合理,政府职能缺位。当前的“以药养医”是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所遗留下的问题。说是政府职能缺位,是指在计划体制下政府对医疗卫生补偿的大包大揽职能逐步退缩,而运用价格机制作为杠杠的补偿政策和规范却没有跟上。在缺乏规范和正常的补偿机制下,医疗机构衍生出一系列追求药品收益的问题,即所谓的“以药养医”。而对于医药分业改革,补偿机制的扭曲依然成为了改革顺利进行的绊脚石。因为按照医药分业改革前后的利益分析,若要将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转移给流通渠道并最终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政府必须拿出巨额的补偿给医疗机构。政府补偿能力的缺失是导致医药分业不完全的根本原因。
医疗机构与药品销售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药价虚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关于呼吁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之间利益关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医药分业改革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尝试。然而基于我国现行医药分业政策存在的缺陷,改革效果难免会差强人意。为有效实行医药分业改革,变渐进式的医药分业为完全医药分业,需要做出以下努力:
首先,打破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的垄断地位,或者说,要做到真正的医药分业,将门诊药房分离出来,加速医药分业改革的步伐。其次,规范价格体系,规范药品零售市场。近年来,药品营销中存在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医药分业的初衷并不是要阻碍医院的发展,而是希望能规范药品市场,降低病人的医疗支出。综观这几年来的医药市场,药品营销市场的症结并不是由谁来负责药品供应的问题,而是我国药品价格监管体系的问题。规范药品管理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合理的药品定价体系,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和全民保健的需要。合理的定价体系能促使制药企业的正常、有序竞争,引导制药企业通过优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使产品立足于市场,真正创造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
医药之所以迟迟不能完全分业,根源还在于政府对医疗机构补偿能力的缺失。医疗机构之所以“以药养医”是因为“以医难养医”。若医药分业政策使得不能“以药养医”了,那么医疗机构是否会通过提高医疗服务收费增加收益,来弥补原本”以药养医”这部分利益的损失?政府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于医疗机构的管制,避免上述这种收益变相转移游戏的发生;另一方面则要寻求新的补偿机制。通过价格机制作为杠杠的补偿政策是否真正可取值得探讨,而创新的补偿政策是值得尝试的。比如,设立一个医疗卫生事业补偿基金账户,账户资金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包括出售、竞拍药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所得,企事业单位捐款和财政补贴等。
政府需要转变对于医疗机构的保护和扶持手段。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药品销售的巨额收入来补偿政府投入和医疗服务收入两项不足的补偿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其所造成的社会福利问题和民生问题不容忽视。医药分业作为改变这一局势的尝试有着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支持,若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效果,政府需要权衡这两方面职能――对于医疗机构的从严管制(责令其实行医药分业)以及对于药品流通渠道的放松管制,培育健康有序的竞争市场。
1、刘红宁,袁杰,李永强.再论“医药分业”[J].卫生经济研究,2004(3).
2、林辉.“医药分业”改革的经济学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5(12).
3、徐翔,王黎霞.医药分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1).
4、陈统辉.当前药品价格管理中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J].上海医药,2005(1).
5、郭丽珍,苏芬,杨月霞.“以药养医”问题与渐进式的医药分业决策[J].海峡药学,2007(2).
7、崔佳.日本经验与医药分业制度[J].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6).
8、许进标,张新平.部分发达国家药品价格管制政策比较及启示[J].国外医学,2005(3).
9、唐艳,徐怀伏.药品价格管制与社会福利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8(7).
荣成市是山东省52个县市区基本药物改革试点市之一,2010年4月9日开始全面施行基本药物制度,施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以药养医”现状,为百姓看病减负。但是取消药品利润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医院的运转模式,同时居民的医疗费用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下面以为院为例,分析施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医院及居民费用产生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我院经近几年的不断发展,在医疗设备和业务水平上,位于全市同类医院的前列,所产生的问题颇具代表性。
施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前,我市的基层医院普遍采用“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模式,以增效创收为主线,其中药品纯收入平均占总纯收入的48.2%,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医药总纯收入分别为298万元、325.27万元、336.4万元,药品纯收入所占比例分别为44.3%、47.6%、52.8%,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表1)
施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不但药品收入变为零,而且由于基本药物品种的限制,原来能开展的手术缺少必要的药品供应(如丙泊酚、维库溴铵等)不得不停做,更加导致医疗收入的减少,财政虽有一定补助,但远远不能达到原来的收入水平,甚至影响医院日常开支和设备更新,给医院的发展带来资金困难。从而不得不促使医院在别的项目上增加收入,如原来的免费挂号重新按每人次一元的标准收取,并开始重视医技检查方面的收入,先后置换了大型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收费标准,发动周边厂矿企业来院查体,增加在诊患者的检查项目和次数等,由“以药养医”向“以技养医”的模式转变。2008年4月份―7月份、2009年4月份―7月份、2010年4月份―7月份、2011年4月份―7月份医疗收入比例直线)医院为了自身的发展追求利益的同时,对居民的医疗费用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施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前,来我院就诊的患者药品花费偏高,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医院使用差价较高的品种,药品差价率平均在50%以上,2008年―2009年患者药品的花费占总费用的56%左右。施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由于仅限于基层医院实施,前期就诊量暴增,一是因为药品零差率确实让居民购药得到了实惠,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在基层医院住院基本药物费用报销比例上调至90%,其他可报费用报销80%,因此,患者不管有无必要都希望住院治疗,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严重,从而影响全市全年的报销比例。后期进行控制住院治疗条件,能门诊治疗尽量门诊治疗,同时医院为了增加收入,改变收费结构使患者医技检查费用较以前大幅提高,2010年4月份至2011年7月份门诊、住院医技费用占总医疗费用平均达59%,从而使患者诊疗整体费用下降不明显,进而影响了患者来基层医院就医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就目前现状分析研究并做解决。
由于基层医院的基础建设、置换大型医疗设备、人员工资上涨等客观因素影响,基层医院的经济负担也在不断增加,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职能和职责,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尽量减少基层医院的经济负担,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种渠道资金投入到卫生行业,合理制定必需的服务项目和价格,严格控制不符合实际需求的检查项目和设备,避免盲目追求利益。[1]
3.2扩大药品零差率销售范围,提高基层医院服务能力,切实降低患者诊疗费用。
由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范围仅限于基层医院实施,村卫生室及下设诊所没有涉及,建议扩大范围在村卫生室及下设诊所也全部推行,合理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开展双向转诊,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吸引患者就诊。
切断医药收入与医院的经济联系,实行政府对基层医院规范收支,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控制趋利倾向。同时基层医院要加强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开展预算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得药品零差率政策能够顺利实施下去,让人民群众线]